长沙学院(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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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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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我已阅读并同意《客户告知书》《授权委托书》
本人已经知悉保险责任免除的全部内容
产品详情

特别提醒:本保险仅限长沙学院的学生购买,每人限购一份,多购买无效。
如有购买错误需要退保等问题,请拨打电话   陈经理:18774971286。


特别约定:

1、对学生平安保险,被保险人每次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分为两种: ⑴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医疗保险的大、中、小、幼儿园(含中专、中职学校和民办学校、技校、幼儿园)学生和幼儿,发生医疗费用在扣除国家规定的自费部分(完全自费),对属于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医保或新农合医疗先赔付,剩余部分保险公司按 100%赔付(包括意外门诊),赔付金额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⑵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医保的学生和幼儿理赔给付:按学生保险条款意外伤害门诊扣除 50元免赔后,按 80%比例给付理赔。住院在扣除 100 元免赔额后,在以下范围内按下列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人民币 101 元至 1000 元部分按 50%;人民币 1001 元至 5000 元部分按 60%;人民币 5001 元至 10000 元部分按 70%;人民币 10001 元至 30000 元部分按 80%;人民币30000 元以上部分按 90%给付医疗保险金。

2、被保险人被动物咬伤按意外伤害门诊或住院标准理赔。

3、被保险人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续保者不受此等待期限制)因首次罹患的疾病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或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全残程度表》所列全残程度之一者,保险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或疾病全残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本保单附加学生幼儿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不含保险责任生效日当日)30 日后(不含第 30 日)(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首次出现下述重大疾病的典型症状,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下同)二级以上(含

二级)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的主治以上级别医师或手术病理确诊,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重大疾病是指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初次罹患的下列疾病:1、恶性肿瘤;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

干细胞移植术;3、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4、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5、良性脑肿瘤;6、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7、深度昏迷;8、双耳失聪;9、双目失明;10、瘫痪;11、严重脑损伤;12、严重Ⅲ度烧伤;1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4、重症心肌炎伴充血性

心力衰竭;15、急性心肌梗塞;16、脑中风后遗症;17、多个肢体缺失;18、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9、心脏瓣膜手术;20、严重阿尔茨海默病;21、严重帕金森病;22、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3、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4、语言能力丧失;25、主动脉手术;26、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5、本保单各保障分项限额如下:

1)重大疾病保额100000元。

2)疾病住院医疗保额75000元,疾病身故保额70000元。

3)校园外出险:意外伤残保额60000元;意外门诊医疗保额60000元;意外住院医疗保额75000元;意外身故保额70000元。

4)校园内出险:意外医疗保险金保额60000元;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保额170000元。

5)动物致伤-狂犬病疫苗接种医疗限额3000元、意外创伤性牙齿修复医疗保额3000元、意外创伤性缝合医疗保额3000元。

6、本保单疾病住院无等待期。

本保单各分项保障及条款未尽之处以特别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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